來源: 中國能源報
“十一五”以來,在《可再生能源法》的推動下,我國頒布實施了鼓勵風電發展的電價支持、優先并網、費用分攤等多種政策措施,建立了促進風電發展的政策框架,并陸續開展了風能資源評價、風電特許權招標、海上風電示范等一系列促進風電產業發展的工作,使我國風電技術有了顯著進步,產業實力明顯提升,市場規模不斷擴大,我國風電產業開始步入全面、快速、規模化發展的新階段。
為進一步規范風電建設管理秩序,統籌協調風電發展與相關行業發展的關系,實現“十二五”期間風電發展質量的明顯提升,國家在“十二五”能源發展規劃和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中對風電等新能源的發展規模和速度進行了總體部署。
一、中國風電發展“十二五”規劃
(一)規劃原則
“十二五”是我國風電規模化發展的重要時期。“十二五”期間,我國將爭取使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費比例中的比重達到11.4%,到2020年使我國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費比例中的比重達到15%左右。要完成這個目標,我國將大力推動清潔能源的高效利用,并大力開發清潔能源,風電作為其中的一個重要開發方向,發展潛力巨大。2011年,在總結我國風能資源、開發技術及產業發展狀況,借鑒國際風電發展經驗基礎上,國家能源局組織制定了《中國風電發展“十二五”規劃》的征求意見稿。“十二五”期間,我國風電發展將遵循如下原則:
統籌規劃和有序建設相結合。科學制定風電開發規劃,合理安排項目布局和建設時序,統籌風電開發和電網建設。加強風電項目建設管理,保障風電開發的合理速度和建設規模。
集中開發與分布發展相結合。合理規劃布局,加快基地配套外送通道建設,落實市場消納方案,繼續推進“三北地區”(東北、西北和華北北部)和沿海地區的大型風電基地建設。鼓勵內陸風能資源相對豐富地區,因地制宜建設中小型風電項目,形成集中開發與分散發展并舉的局面。
陸地開發和海上示范相結合。著力解決陸上風電消納市場和并網運行矛盾,推進大型風電基地建設;提高內陸分散風能資源利用程度。積極推動海上風電每年保持適度規模發展。
市場開發和產業培育相結合。繼續推進風電的規模化發展,以市場的規模化發展帶動裝備產業的壯大升級。加快提升風電設備制造企業自主研發能力,促進風電開發利用成本的不斷下降,提高風電的市場競爭力。
(二)發展目標
1. 總目標
按照集中開發與分散發展并舉的方式,推進風電大規模發展,增加風電在能源消費構成中的比重;加強海上風電技術研究,推進海上風電開發建設;加快風電產業升級,培育技術先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風電產業。
2. 主要指標
到2015年底,總裝機容量達到1億千瓦,年發電量達到2000億千瓦時,風電在電力消費中的比例超過3%。
“十二五”期間,風電機組整機設計和核心部件制造技術取得突破,基本形成完整的、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風電裝備制造產業體系。到2015年底,風電整機年生產能力達到3000萬千瓦。
二、風電開發布局
(一)有序推進大型風電基地建設
在“三北”及東部沿海風能資源豐富地區,以建設大型基地為主要方式推進風電的大規模發展。研究大型風電基地風能資源特點,結合電力市場、區域電網和電力外送條件,積極有序推進河北、蒙東、蒙西、吉林、甘肅、山東、江蘇和新疆等大型風電基地建設。到2015年,大型風電基地所在省累計裝機容量達到7000萬千瓦以上。
1. 河北基地
重點開發張家口、承德、秦皇島、唐山和滄州等地區風能資源。到2015年,全省累計風電裝機達到1000萬千瓦以上。
2. 蒙東基地
重點開發赤峰、通遼、興安盟和呼倫貝爾等地區風能資源。到2015年,蒙東基地累計風電總裝機達到700萬千瓦。
3. 蒙西基地
重點開發巴彥淖爾、包頭、烏蘭察布和錫林郭勒等地區成片風能資源。到2015年,蒙西基地風電總裝機達到1300萬千瓦。
4. 吉林基地
重點開發白城、四平和松原等地區成片風能資源。到2015年,全省累計風電總裝機達到600萬千瓦。
5. 甘肅基地
重點開發酒泉瓜州、玉門、肅北和武威民勤等地區風能資源。到2015年,全省風電累計裝機達到1000萬千瓦以上。
6. 新疆基地
重點開發哈密東南部和烏魯木齊達坂城等地區風能資源。到2015年,全區風電累計裝機達到1000萬千瓦。
7. 江蘇基地
“十二五”期間,加快連云港北部、鹽城、南通陸上風電開發,實現陸上風電裝機200萬千瓦以上。推進鹽城和南通海域的海上風電開發建設,建成海上風電裝機200萬千瓦以上。因地制宜分散開發其它資源相對豐富區域的風能。到2015年,全省風電累計裝機達到600萬千瓦以上。
8. 山東基地
“十二五”期間,促進陸上風電新增裝機500萬千瓦。啟動魯北和萊州灣百萬千瓦級海上風電基地,建成海上風電裝機100萬千瓦。因地制宜分散開發其它資源相對豐富區域的風能。到2015年,全省風電累計裝機達到800萬千瓦左右。
(二)加快內陸資源豐富區風能資源開發
在風能資源相對豐富、電網接入條件好的內陸地區,加快風電開發建設,因地制宜地開發建設中小型風電項目,盡早使這些地區的風能資源得到利用。到2015年,此類地區風電累計裝機達到3000萬千瓦左右。
(三)積極推動海上風電開發建設
通過示范項目建設帶動海上風電技術和裝備的進步,為海上風電大規模建設打好基礎。 “十二五”期間,在重點開發建設河北、江蘇、山東海上風電的基礎上,加快推進上海、浙江、福建、廣東、廣西和海南等沿海區域海上風電的規劃建設,到2015年,實現全國海上風電投產500萬千瓦,在建500萬千瓦。
(四)鼓勵分散式風電開發
因地制宜推動分散接入低壓電網風電開發,為風電發展開辟廣闊空間。按照全國110千伏及以下電網的變電站分布,綜合考慮變電站附近風能資源、土地、交通運輸以及施工安裝等風電建設條件,在不新增建設輸變電工程的情況下,根據變電站供電最小負荷,合理選擇可接入的風電裝機容量,按照“分散開發,集中管理”的方式,支持和鼓勵分散式接入風電的開發建設。
三、保障措施和激勵政策
為確保實現全國風電“十二五”規劃目標的實現,建議采取下列保障措施和政策,支持風電發展。
(一)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度
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對大型發電投資企業,規定其投資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比例,建立穩定的風電市場開發需求;對電網企業,規定年度銷售電量收購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額度,促進建立適應風電發展的電力運行管理體系,確保全額保障性收購目標的實現;對各省(區、市)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消費比例的指標,并將可再生能源消費量納入國家節能減排和碳排放強度控制指標。
(二)完善促進風電發展的電價機制
積極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為風電等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創造良好市場環境。完善風電電價補貼和費用分攤政策,按照風電發展的需要確保風電電價補貼資金足額及時到位。合理確定風電接入和輸送的補貼標準,制定支持風電接入和遠距離輸送的電價政策。在風電集中開發地區,建立風電場與供熱、高載能等大電力用戶、電力系統的協調運行機制,實行有利于風電利用的電價政策。
(三)完善財政支持和稅收優惠政策
落實《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按照國家確定的非化石能源發展需要,建立長期、穩定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管理制度。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要求,編制可再生能源資金使用計劃。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使用計劃,確定年度財政預算和可再生能源發電附加征收標準,確保支持風電發展的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四)加強風電統籌開發建設管理
按照全國風電開發規劃,編制各地風電開發規劃和工程開發方案,加強風電接入和送出市場研究,大型基地在國家統一組織下進行,其它項目按照風電年度開發方案有序推進。各地區要優化電源結構,加強風電開發與其它電源建設的協調。電網企業要按照風電發展的要求,開展相應的電網規劃建設,落實風電消納市場、電網接入工程、輸電通道和電力運行調度方案,切實保證風電并網目標的實現
(五)加強風電發展的協調和監管
建立促進風電可持續發展的部級聯席會議協調機制,統籌風電建設規模、區域布局、開發順序和通道建設等各方面工作,綜合制定電價、財稅、配額等產業支持政策,逐步啟動適應風電發展的電力市場建設運行及價格管理機制的創新,加強監管力度,落實風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促進風電的快速、持續、健康發展。(中國水電工程顧問集團公司新能源處撰寫)